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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申请 EB-1C

I-290B AAO APPEAL FOR EB-1C

  • 国家/地区:台湾,中国
  • 案件类别: EB-1C跨国经理或高管分类
  • 本案难点
    1. 困难的证据和拒绝请求
    2. 李先生的许多下属都在国外并为母公司工作
    3. 李先生提议的职责不具备管理能力

背景介绍

请愿人在收到其代表 Lee 先生的 EB-1C 申请被拒绝的通知后,通过行政上诉办公室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对拒绝的依据提出质疑,因为 Lee 先生没有在国外担任高管或管理能力。 由于署长的整个分析都集中在李先生在美国的拟议就业,而不是在国外的就业,请愿组织认为该结论是不合理的。

成功关键

根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规定,“执行能力”一词需要“指导组织或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确定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目标和政策,在自由裁量权方面行使广泛的自由度——只接受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或组织股东的一般监督或指示”。 请愿人在提出请愿书时提供了一张图表,显示了李先生的所有职能以及每个职能所花费的时间百分比,包括负责执行基本职责的所有团队成员。 请愿人表明,这些团队成员都是李先生的直接或间接下属,证明了执行能力。 此外,请愿人强调,李先生只会向公司首席执行官汇报,并提供其在李先生领导下执行的合同副本。 该公司的组织结构图还显示,李先生处于层级的顶端,包括业务发展经理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审查了 2015 年 1 月 15 日提交的这份初步申请后,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详细说明李先生于 2015 年 6 月 9 日在美国的管理或行政人员。 作为回应,请愿人提供了外国实体的雇佣信,提供了一份每周工作职责的样本以及分配给每个人的时间安排。 请愿人还提供了整个组织在美国和国外的组织结构图,证明了李先生的执行能力。

令人惊讶的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 2015 年 10 月 7 日否认了这一想法,理由是请愿人未能证明李先生将主要从事管理工作,未能为李先生及其下属提供完整的工作描述。

在上诉中,请愿人提交了一份简短的解释,解释说拒绝是没有根据的,因为虽然拒绝侧重于管理能力的定义,但请愿人试图将李先生归类为行政能力。 公司还强调了李先生的决策权,进一步细化了工作职责。

案件成果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行政上诉办公室根据前述“行政能力”的法定定义得出结论,李先生确实会在美国以行政身份受雇。 AAO 发现,请愿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李先生在跨国组织中的执行角色,因此撤回了董事在非先例决定中否认的决定。

*为保护客户隐私,客户姓名为化名。

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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