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申请,L-1延期,高管职责,
现阶段,在贸易战,以及疫情的双重夹击下,如何在美设立子公司、如何L-1延期、如何证明高管职责,都是申请人需要认真考虑的因素。
年份:2019年11月
国籍:中国
受益人:金先生
公司行业:轮胎制造
中国公司:2000年成立,员工200人
美国公司:2014年在加州成立,员工8人
受益人职位:美国公司总经理
背景简介:
金先生的母公司在国内成立已经20年,专门从事轮胎制造行业,近10年也在世界各地陆陆续续开辟了好几家分公司。2014年,母公司打算进一步开括市场,来美设立一家全新的分公司。
金先生是母公司调派赴美的第三任总经理。自从川普实施移民新政后,各类移民和非移民的审查都日趋严格,去年母公司为第二任总经理申请L-1延期便失败了。由于总经理一职悬空,母公司领导非常焦急,希望金先生能够尽快通过申请,早日赴美接管分公司。通过朋友介绍找到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为金先生尽快申请。
本案难点:
1. 美国公司规模小,发展缓慢:
美国公司成立6年,公司职员人数一直在6-8人间徘徊,职能类似于中国公司在美国的一个销售部门,业务范围和模式自成立至今没有改变,未按照当初的商业计划继续发展和扩张。
2. 遭遇“一线主管(first-line supervisor)”问题:
金先生本人在母公司担任的是销售经理一职,在组织结构图上仅属于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不仅有多级主管在他之上,且自己手下也只有4名销售人员。距离移民局所定义的“高管”有很大差距,易被移民官质疑成一线主管(first-line supervisor)。而L-1高管职位不能是一线主管。如果受益人属于一线主管,必须证明下属员工是专业人员(如隶属于专业协会的成员,如工程师、建筑师、律师等,或至少需要拥有bachelor degree学历才能胜任的专业性质工作)。显然,金先生手下的4名销售人员不在移民局所定义的“专业”范围内。
3. 难以证明“Managerial or Executive高管能力”:
由于公司不知道移民政策发生了重大改变,在准备第二任总经理L-1延期时,完全依照以前申请L-1的经验和材料依葫芦画瓢准备,因此导致延期失败。在上次的拒绝通知里,移民官明确指出所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Managerial or Executive高管能力”,认为原总经理仅为销售经理,移民局并不是单从职位名称来判断是否为L-1高管,而是从多项申请材料中得出该结论。
根据规定,L-1要求的管理能力指“管理其组织、部门或下属机构部门,主要监督其他从业雇员,或管理公司重要部门”,行政能力指“对组织机构或主要部门直接指导”、“在部门内简历目标和制度”、“行使广泛自由的决策能力”、“接受高层、董事会、股东监督管理”。然而,这次申请,金先生仍然难以提供具体数据(如:工作日程,项目计划,下属工作报告等)证明他在中国的高管职位。雪上加霜的是,美国公司对金先生的到来,也没有具体的发展规划和安排,提供给我们的材料与之前被移民官拒绝的材料一样。带着上述的诸多难点和疑点,美国公司将案件委托给了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代表申请。
案件结果:
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针对金先生的情况,重新制定了一套不同于他们公司原L-1的申请方案。于2019年11月递交了金先生的L-1申请,选择加速审理,两周后就收到了移民局email通知已批准,有效期两年!随即公司也收到了纸质的I-797批准通知。公司和金先生得知好消息后都非常开心,衷心感谢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在如此艰难的申请环境下,仍帮助金先生顺利拿到L-1签证,赴美接管分公司。
臧迪凯律师点评:
中国大陆申请人赴美途径有限。对于拥有公司或担任公司高管的商业人士来说,L-1A跨国公司经理签证拥有申请快、周期短、配偶子女可读书工作、允许移民意图等吸引点。
然而,随着川普新政对于各类签证的审查标准提高,L-1A的补件率也逐渐提高。“高管职责”更是成为补件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单从2019年12月的AAO判决来看,因“高管职责”原因导致L-1A被拒,占比就高达13/15=86.67%。
现阶段,在贸易战,以及疫情的双重夹击下,如何在美设立子公司、如何L-1延期、如何证明高管职责,都是申请人需要认真考虑的因素。如果您有相关的问题,欢迎致电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预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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