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遭遇补件,如何攻克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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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近期攻克一个疑难案例,顺利帮陈先生完成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移民局补件(RFE)工作.
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经常会收到一些疑难案例,例如有拒绝经历的,之前自己或其它律师办理收到补件(RFE)/拒绝意向通知(NOID)的。
今年2月有位陈先生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们,请求臧律师团队帮他完成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移民局补件(RFE)工作。该案有诸多难点:美国公司不到10人申请了两个EB-1C,之前律师递交数据发生错误,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中国公司甚至面临倒闭风险,客人自己准备EB-1C申请,可能要面对的逾期停留问题等。
【基本情况】
中国公司:2006年成立,物流行业
美国公司:2010年成立,服装业&餐饮业
调派经理:陈先生,40岁,2015年8月获得L-1签证,9月来美国公司上班,2016年2月向移民局递交了EB-1C申请,等了将近1年,于2017年1月收到补件通知(RFE)。
在初步了解陈先生的案件情况后,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就知道将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面对陈先生再三恳切的要求,臧律师决定接受委托,尽全力完成客人的目标。经过2个月密集的准备,本案的补件资料(多达250多页)于4月下旬提交,6月28日案件状态改为已批准:
图 http://www.uslawchina.cn/x_admin/Lssj/20177510164034052.jpg
【本案难点】
1. 移民局要求3个月内(即2017年4月底之前)提交补充资料,并明确这是补件的最大时限,不得再宽限时间,即最后一次机会。
陈先生找到我们时已经是2月中旬,他的L-1和EB-1C申请都并非臧律师办理,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厘清已递交的申请数据、确定补件策略和方案、准备补充的资料、补件的律师说明等,对脑力、体力和人员配置都是挑战。
2. 补件通知(RFE)要求补充:
1)陈先生在中国和美国公司的工作证明和记录;
2)陈先生担任的职位是经理或高管职位(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之前的数据无法证明;
3)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股权关系,之前提交资料不正确;
4)美国公司的员工情况,包括职位、薪资发放等。
这相当于在这么短时间内,重新证明EB-1C的各项条件。
3. 美国公司自2010年在加州成立,员工不到10人,申请了两个EB-1C。之前公司已经帮老板申请过L-1和EB-1C。帮陈先生申请时,公司情况已经大不如前,并且从服装业经营转到餐饮行业,公司计划要继续裁员。我们在之前的L-1讲座中讲过普通小餐厅通常并不需要公司高管。
4. 中国公司2006年成立,从事物流业,中美公司老板同属一人,自从老板自己办理L-1来到美国后,中国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是每况日下,面临被关闭的风险。这种情况下要申请EB-1C绿卡难度相当大。
5. 陈先生本人的学历背景和目前的管理职位没有关联,在进入中国母公司工作前,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在中国母公司工作不到三年,即从普通员工晋升为高级主管。
6. 陈先生办理L-1时,和原来的律师产生了一些矛盾,并且之前老板已申请过EB-1C。因此陈先生的EB-1C是比照老板的资料如法炮制,由自己公司送的,在材料准备和时间预计上都产生了偏差。
7. 陈先生的L-1于2016年8月到期;2016年2月同时递交了I-140和I-485申请,原本以为半年就可以收到绿卡,所以没有申请L-1延期。如果此次被拒,陈先生将从2016年8月到期日产生逾期停留。逾期停留超过180天将面临3年不得入境;逾期超过一年10年不得入境。对于他之后的任何签证或移民都将带来不利影响。
【成功关键】
1. 时间把握:补件首要的是把握好时间。在陈先生确立委托后的三天内臧律师即制定出补件策略、方案、及补件时间表,和客户沟通确定后,严格照此推进。一周内联系原律师,并督促该律师尽快移交陈先生和他老板之前的申请材料,得以了解已提交内容,确定还要补充的材料清单。
2. 面对中美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如预期,移民局要求提供美国公司员工资料要求,臧律师多次和公司老板及会计师沟通,挖掘公司可发展条件,将美国公司从原先的服装业发展到现在餐饮业的过程、现在餐饮店开店情况、保留的服装业现状,从餐饮和服装两行业同时着手,从多产业经营的角度,提供了清晰的组织结构图、员工(包括全职、半职、独立合同工)、公司财务状况、支薪情况等、以及一份详尽的商业计划。
3. 陈先生的工作情况,以及职位符合经理或高管要求:基于两家公司现有员工情况,重新厘清了陈先生在中国和美国公司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分别整理出符合经理(Managerial)和高管(Executive)要求的部分,两者兼而有之,并且请专家对于陈先生的资历作出了有利的评估。关于这分别整理出符合经理(Managerial)和高管(Executive)两类职位的区别,之前在我们的讲座中介绍过,具体请见:如何正确理解L-1A跨国公司经理/高管签证(一)?
4. 公司关系:通过公司会议纪要、股票证明、股东名册等资料证明中美两家公司的股权关系已经符合EB-1C要求,之前递交数据的一些失误。
5. 团队工作:在正式接受委托前,臧律师团队已经做了大量研究分析补件的可行性,正式启动,马上分工合作,了解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情况,协助准备正确而必要的资料及翻译,严格根据时间表的进度,分段进行,最终在目标时间前完成。
【结果】
补件资料于2017年4月20日提交,2017年6月28日批准。陈先生得知后非常激动,第一时间来信表示感谢臧律师及其团队这两个月以来的辛苦努力,这来之不易的成果。
【臧律师评论】
EB-1C适用于申请移民的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该类别强调的是经营管理经验。不必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直接向移民局申请,无需等待配额,办理周期短。
EB-1C要求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母子公司关系;海外公司可以是母公司,美国公司是子公司,或反之;购买现有的美国企业,或在美国成立新的公司均可。 符合这一条件的经理或高管,必须在过去三年内至少为公司工作过一年。
针对越来越多关于L-1和EB-1C跨国公司高管的咨询,我们做过一次在线讲座:如何正确理解L-1A跨国公司经理/高管签证(一)?如何正确理解L-1A跨国公司经理/高管签证(二)?,欢迎有兴趣的读者了解。
*为保护客户隐私,客户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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