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 STATUS APPROVAL WITHOUT RFE REQUEST
- 国籍:中国
- 案例: EB-1C 跨国经理或高管分类
- 挑战:
背景介绍
美国公司寻求代表李先生*提出EB-1C分类申请,李先生曾担任中国家居用品公司副总裁。 Lee 先生将被调往美国公司,以促进公司的发展并在未来几年引领其成功,特别是在国际方面。 如果李先生不能来美国,美国公司的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阻碍。 因此,US Company 和 Lee 先生来到 Tsang and Associates 寻求帮助,以帮助他们获得EB-1C永久居留权分类。 我们于 2015 年 9 月 4 日提交申请,并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收到批准通知,没有任何证据请求 (RFE)。
成功关键
我们如何证明美国公司和中国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
本案最初具有挑战性的方面之一是母公司中国公司与美国申请人之间存在多个级别的子公司,从而导致关联方面难以证明。 根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规定,请愿人必须证明其“与该外国人在海外受雇的公司或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的雇主或子公司或附属机构相同”。 这家公司的结构使得美国公司和中国公司之间很难联系起来。 然而,我们坚信我们可以证明这种联系。 我们通过营业执照证明,李先生所在的中国公司最初是美国公司全资拥有的香港公司旗下的子公司。 因此,我们能够传递地证明,中国公司确实是美国公司的子公司。
我们如何证明李先生在美国公司的拟议职责是管理或行政
我们必须满足的最重要的要求之一是证明李先生将在美国公司从事的工作确实具有管理或执行能力。 根据 USCIS 的定义,管理能力包括“管理组织或组织的部门、部门、职能或组成部分”等任务,主要是“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或组织的部门或分部内的基本职能。” 为了协助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帮助公司制定了一份商业计划,其中包括李先生在美国公司的所有拟议职责的细目,以及投入工作各个方面的时间。 这些职责包括指导组织的管理、制定愿景、协调国际办事处以及制定和实施不同的战略以确保实现这些目标。 我们证明,李先生确实会担任管理职务,因为他将监督国际办事处之间的沟通,并负责指导和委派其他员工的任务。
联邦法规将执行能力定义为“指导组织或组织功能的主要组成部分的管理”,“确定组织、组成部分或功能的目标和政策”,“在自由裁量决策中行使广泛的自由度” ,以及“接受上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组织股东的监督或指示”。 我们通过证明李先生有权制定公司目标和管理其专业同事的工作,包括雇用和解雇的权利,来满足这些要求。 我们还强调,李先生只会对美国公司的总裁或首席执行官负责。
为了进一步证明李先生担任美国公司国际运营副总裁的资格,我们详细介绍了李先生的广泛教育和之前担任副总裁兼执行董事的工作。 我们甚至请了两位专家对李先生的专业地位进行评价,他们都反映了李先生的管理和执行能力。
案件成果
Lee 先生的EB-1C 分类于 2015 年 9 月 4 日提交,并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获得批准,没有要求提供证据。
*为保护客户隐私,客户姓名为化名。
原创内容
这是我们的原创内容,基于我们真实的客户及其独特的故事。 请注意,我们的许多文章和成功案例已被他人复制。 如果您正在寻求专业的法律服务,我们强烈建议您直接向律师询问有关如何赢得此案以及所涉及的关键策略的详细信息。 我们很乐意与您分享我们如何为他人做到这一点,以及我们如何与您一起创造一个新的成功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