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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牧师获得为期两年的R-1宗教工作者签证

台湾牧师获得为期两年的R-1宗教工作者签证

受益人(宗教工作者):张先生来自台湾。
申请人(美国宗教团体):美国R教会:成立于1925年,有7名神职人员,从事无偿布道和工作。

背景介绍

美国教会雇用张先生来美国工作,并委托Tsang & Associates的Joseph Tsang为张先生申请R-1宗教工作者签证。

成功关键

1.美国教会和台湾教会之间的宗派关系

张先生所属的台湾教会以前与美国的R教会没有任何合作,只是与R教会所属的母会有联系。 我们怎么能证明这两个教会属于同一个教派呢? 根据移民法,我们通过以下几点成功证明了两个教会的隶属关系,例如

– 该教派的成员宣称有相同的教义或信仰。
– 一种常见的宗教邪教。
– 一个共同的宗教行为准则。
– 常见的宗教服务和宗教仪式。
– 一个共同的宗教活动或集会场所;或
– 类似的宗教教派符号。

2.受益人的移居倾向

R-1是一种非移民签证,不允许有 “双重意图”,并要求在逗留期满后返回居住国。 张先生已经通过他的家人申请了移民,正在等待移民配额的安排。 在这段时间里,张先生急于尽快来美国,这是申请R-1宗教工作签证的一大困难。 我们帮助张先生证明他有回国的约束能力,而且他只想在美国做短期的传教士工作。

3.教会不支付工资,受益人需要 “自我担保”

根据移民法,美国宗教团体必须提供材料以证明有能力支付或补偿宗教工作者。

本案中的R教会为张先生提供了一个助理牧师的职位,但不打算支付张先生工资或任何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工作者需要能够自我担保并证明他或她不会成为美国的公共负担。 张先生的家人为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此外,我们证明教会即使不支付工资,也有资格申请R-1,具体方式如下。

– 该教会有一个既定的临时无偿传教工作计划:美国R教会合作提供了计划数据,使张先生符合本次申请的标准。
– 教会在美国和国外都有宣教计划:R教会是一个热情的海外宣教组织,我们表明在某种程度上,教会内部有一个中国地区的宣教计划。
– 宗教工作者被教会接受:根据教会对受益人的传教认可,我们再次证明张先生有资格在美国为教会工作。
– 宗教义务和责任与传统的无薪传教工作有关:我们通过与张先生的合作,总结了大量的材料,证明张先生的教会工作的性质符合这一要求。

案件成果

R-1申请在提交五个月后获得批准,给予张先生在美国工作的两年时间限制。

律师Joseph Tsang评论说:

R-1宗教工作签证属于美国非移民工作签证类别,与政治庇护不同,臧律师为读者基本介绍如下。

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INA)第101(a)(15)(R)条,希望进入美国在宗教团体中临时工作的人需要申请R签证。R-1签证条件:

宗教工作者包括由知名宗教团体任命的主持宗教仪式和履行其他职责的人员(通常由宗教神职人员履行),以及从事宗教职业或工作的人员。 要申请宗教工作者签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 你必须属于一个宗教教派,是美国法律承认的非营利性宗教团体。
– 你的宗教教派及其附属机构(如果适用)必须是免税的或具有免税地位。
– 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在申请宗教工作者签证之前,已经是某一教派的成员两年了
(b) 计划担任你所在教派的牧师,或在合法的非营利性宗教团体(或此类团体的免税分支机构)中担任宗教工作
(在申请前一年居住在美国境外,并且以前在该教派服务过五年。

R签证不允许有 “双重意图”,即需要证明宗教工作者回国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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